青岛海山学校学生资助工作制度
为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体系,切实帮助家庭因突发事件造成生活特别困难的学生,体现党和政府的关怀,体现大爱的情怀,真正做到及时救助,及时保障困难家庭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教育局资助办公室要求》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资助原则
1、既扶贫又扶志,做到“资助”与“育人”的有机结合;资助的目的是为了帮助特贫困学生解决学习和生活的经济困难,顺利完成学业。
2、资助向品学兼优的特贫困学生倾斜。
3、鼓励特贫困学生自强自立,通过刻苦学习,诚实劳动,解决生活困难。
二、资金来源
国家助学金。
三、贫困学生认定管理:
(一)贫困学生的认定工作是贫困学生资助工作的基础,坚持每学年认定一次和适时调整相结合的原则认定贫困学生,以确保特贫困学生的认定工作客观公正。
(二)资助对象:具有普通高中正式学籍并在读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三)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努力学习,道德品质良好。
4、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四)助学金的评审标准:
1、持有民政部门出具有效低保证家庭的学生。
2、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认定的低保边缘家庭学生,可依据其家庭经济困难程度确定。
四、贫困学生的认定工作程序:
(一)、学校要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和评审委员会。
(二)通过家长信和网络让学生、家长、老师要人人皆知。
(三)1、学生根据助学金的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学校提出申请,并递交《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申请表》和相关证明材料。其中持有民政部门认定的有效低保证家庭的学生、持有《扶贫手册》的农村建档立卡家庭学生和特殊教育学校学生由学校进行认定;其它申请助学金的学生需到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进行家庭经济收入情况认定。
2、班级初审。学生将《助学金申请表》和相关证明材料的原件、复印件上交班主任。凡是提出助学金申请的学生,需要提供户口簿原件、复印件,因故无法提供者,需到户口所在地公安部门出具相应的户籍证明。班主任审核后,在《助学金申请表》班级审核意见一栏填写“符合申请条件,请学校办理”字样的意见,并将《助学金申请表》和相关材料报到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学校审核汇总上报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经市教育局审核后下达各学校助学金发放名额。
3、学校根据发放的名额按实施细则的要求,组织评审(每年按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程度分二档资助),并上报市教育局批复。
4、将评审结果以适当形式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
5、学校要建立专门档案,将学生申请表、学校填写的各类汇总表、受理结果、资金发放等有关凭证和工作情况分年度建档,保存5年以上备查。
6、每年寒假学校对困难学生进行资助。
五、资助学生的奖惩:
1、受资助贫困学生获学校奖励,可在下一学年优先提供资助,学校可根据情况适当提高资助金额等级,优先推荐参加各评优评先的评比。
2、受学校资助的贫困学生,要勤俭节约,遵守校纪校规,认真学习,对表现不良者将适当给予降低资助等级。
3、受学校资助的贫困学生,如发现因弄虚作假骗取资助的学生,学校一经查实,将追回资助款项,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
4、在资助期间,贫困学生有铺张浪费现象以及违法、违纪行为立即中断或终止资助
5、学生因事(病)休学期间立即中断或终止资助。
六、普高建档立卡免学费
(一)受助对象
全市公办普通高中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含非建档立卡的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城市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学杂费。其中: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符合国务院扶贫办发布的《扶贫开发建档立卡工作方案》相关规定,在青岛市和各区(市)扶贫开发信息系统中均建立电子信息档案,持有《扶贫手册》的普通高中学生。
(二)评审程序
1.学生申请。学生根据普通高中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学费的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学校提出申请,并递交公章齐全的《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学费申请表》(附件12)及相关证明材料。低保家庭的学生需提供有效低保证原件及复印件,建档立卡家庭的学生需提供有效《扶贫手册》原件及复印件,残疾学生需提供有效残疾证原件及复印件。
2.学校评审。普通高中学校负责本校申请免学费学生的评审工作,学校对评审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学校在收到学生申请后,认真审核学生上报的材料,对提出申请的学生组织评审。经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并同意后,将评审结果以适当形式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