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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海山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2014-04-27
青岛海山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全体教职工的主人翁地位和民主权利,充分发挥教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强对学校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更好的促进学校改革、稳定和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山东省中小学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青岛海山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简称教代会)是学校实行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基本形式,是教职工行使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权力的机构,是学校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教代会在学校党支部的领导下开展工作,行使权力。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正确处理国家、学校和教职工个人三者利益关系,调动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集思广益、群策群力,保证学校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所需人才,促进学校健康、稳定、和谐发展。
第四条  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职   权
第五条  教代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学校的权限范围内行使下列职权:
一、定期听取校长的工作报告,审议学校的发展规划、工作计划、重要改革方案,并作出贯彻实施的决议;
二、讨论通过学校的岗位责任制方案.奖惩办法,教职工业务进修及其他与教职工有关的重要规章制度;
三、讨论决定有关教职工集体福利的重大事项;
四、评议、监督学校各级领导干部,建立定期评议干部的制度,并向董事会提出奖惩和任免的建议。
第六条  教代会要尊重和支持董事长、校长行使职权,维护其权威,教育教职工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努力完成学校的各项工作任务。
第七条  校长要尊重教代会行使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权力,定期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实施教代会通过的决议和决定,负责处理教代会提出的应由行政方面处理的提案,接受教代会的评议和监督。
第三章   教职工代表
第八条  凡是本单位享有政治权利的教职工,均可当选教职工代表。
第九条  教职工代表必须具有较高的素质,坚持原则,作风正派,办事公道,关心学校,敢于发表意见,热心为群众服务,有较强的参政议政能力。
第十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代表,以教研组、各处室为单位,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
第十一条  教职工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三年,到期改选,可以连任。
第十二条  教职工代表应由教师、管理人员、领导干部、员工组成,代表名额为全校教职工总数的20%-35%,其中教师应不少于百分之六十,中层以上干部不超过25%,青年教职工和女职工应占一定的比例。
第十三条  教职工代表的权利:
一、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教职工代表按规定程序,有权提出提案和议案,就大会的各项议程,有自主、充分地发表自己的意见和参加表决的权利;
三、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有评议学校工作和领导干部及对干部任免、奖惩等提出建议的权利;
四、有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及其工作机构组织的对学校执行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和提案落实情况检查的权利;
五、有权就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因行使正当的民主权力而遭受到压制、阻扰、报复和打击,有权向有关部门申诉、报告。
第十四条  教职工代表的义务:
一、努力学习并模范地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不断提高思想觉悟、业务水平和民主管理能力,积极参加教育教学改革,做教书育人、为人师表的表率;
二、认真执行学校行政做出的决定和各项规章制度,努力做好本职工作;
三、密切联系群众,代表教职工合法权益,如实反映教职工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四、认真执行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做好教职工代表大会交给的各项工作。
第四章   组织制度
第十五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主席团主持会议,主席团成员应有教师、职工、管理人员和党政工团领导干部,其中教师代表应不少于半数。
第十六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每三年为一届,每年召开一至两次会议,每次会议必须由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
遇有重大事项,经董事长、校长、学校工会或三分之一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以提前开会或召开临时会议,如有特殊原因不能如期开会,应说明情况,取得半数以上代表的同意。
教职工代表大会进行选举和作出决议,必须有全体代表的半数以上通过为有效。
第十七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应根据学校工作中迫切需要解决的重大问题和教职工最关心的重要问题确定议题。
第十八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可根据需要,设立若干专门小组。各专门小组的人选,一般在教职工代表中产生,也可以聘请非教职工代表参加.但必须经过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
各专门小组对教职工代表大会负责,其主要工作是:审议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有关议案;在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教职工代表大会授权,可以审定属本小组分工范围内需要临时决定的问题;检查督促有关部门贯彻执行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和处理提案。
第五章 工作机构
第十九条 学校工会承担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机构的任务,在大会主席团和教代会执委会的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下列工作:
一、做好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组织选举教职工代表,提出教职工代表大会议程和主席团人选建议名单,报学校党支部审核。
二、大会闭幕期间,组织代表小组及各专门工作委员会或工作小组的活动,组织代表传达贯彻大会精神,督促检查大会决议及提案的落实情况,经常听取代表及教职工的意见、建议,积极向学校和有关部们反映情况。
三、大会闭幕期间,遇有重要问题,可提请召开教代会执委会,必要时可按规定的程序,由教代会执委会决定召集临时代表会议;根据需要召开代表小组长会议,围绕学校中心工作和广大教职工切身利益有关的重要问题,由学校主管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通报情况,听取意见,解答问题,对有关工作进行质询。
四、向代表进行民主管理的宣传教育,组织教职工代表学习政策、业务和管理知识,提高教职工代表的素质。
五、总结交流民主管理经验,探索民主管理的新途径,开展民主管理理论研究,提高民主管理水平。
六、做好教职工代表大会资料档案的整理、归档和管理工作。
七、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其它有关事项。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条例的修改权、解释权归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二十一条 本条例从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实施。